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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2016-03-19 00:04  

河北工程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颁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第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保障。

第三条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引路人。

第二章辅导员职责

第四条辅导员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党委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其主要职责如下:

1、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2、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3、经常深入班级、宿舍,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4、认真贯彻学校的有关规定,落实好学生评奖、评优及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贷款等有关工作;

5、积极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6、关心学生成长成才,协调班主任、任课教师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工作,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7、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8、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团支部及社团建设,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学生骨干培养选拔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9、坚持每周例会制度、家长联系制和值班制度,按时参加校、院(系)召集的工作会、研讨会以及业务培训活动;

10、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开展相关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辅导员配备与选任

第五条本、专科生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岗位,每个学院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辅导员的配备应坚持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辅导员工作责任制,每位辅导员应承担不少于4 个自然班的工作责任(研究生按每班20人计)。

第六条究生人数在100名以上的学院须配备1名专职辅导员,人数较少的学院也应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七条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以下标准:

(一)政治素质较高。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思想品德优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学生和善于做学生工作,具有教书育人的职业操守和能力。

(三)综合素质过硬。大学期间有过一年以上主要学生干部经历,纪律观念和责任心强,谦虚正派、勤奋严谨,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组织管理、文艺体育的能力素养和改革创新精神。

(四)学科背景宽厚。具有专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学历背景,不断接受系统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优先录用。新聘专职辅导员一般应从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中选拔;兼职辅导员可从符合条件的教师、党政干部、离退休教师、研究生、高年级学生党员中选聘。

第八条辅导员的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成立辅导员选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校党委副书记任组长,负责学生行政管理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按照辅导员选聘标准及笔试、面试考评等相关程序按照12的比例初聘后提供给个学院;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为组长的辅导员选聘小组,负责从初聘的人员中最终落实人选。辅导员聘期一般不少于4年。

第九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团委书记(副书记)是专职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学校规定的专职辅导员的各项待遇。

第十条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等相关职务,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应于每学年开学初将辅导员和班主任名单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备案。辅导员经备案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说明原因,另行备案。

第四章辅导员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与专职教师职务岗位相当的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根据省职称评审有关要求和政策规定,成立相应的评审组织,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专职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及以下职务应着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校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专职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

第十五条专职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经学校批准,可攻读相关专业学位,努力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纳入学校专任教师培训计划,按专任教师培训对待。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进行研究工作。每年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对于发表相关论文、取得相关科研成果和获得相关奖励的辅导员给予奖励和资助。

第十七条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培训。各学院党委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辅导员的培训与工作指导。

第十八条积极创造条件,选拔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交流、考察、培训及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到政府机关、重点大学和知名企业,进行挂职锻炼和考察等活动,增加他们接触社会、了解国情的机会。

第五章辅导员管理、考评与待遇

第十九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辅导员选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辅导员的选聘、培训、考评和宏观管理等工作,学生工作部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抓好日常管理和有关制度的落实。专职辅导员考学、转岗、进修等须经选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辅导员队伍建设和辅导员的管理与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每学年末,学校按照《河北工程大学辅导员考评办法》组织开展辅导员考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辅导员选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考评结果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和抽查,作为聘任、奖惩、晋级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具有学士学位、连续工作满3年、5年、8年,具有硕士学位连续工作满2年、4年、7年、博士学位连续工作满1年、3年、6年的现任专职辅导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经考评合格,在住房、工资、校内各类津贴等待遇上可分别比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管理岗标准执行,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其中工资补差部分由校内经费解决,不计入档案工资。专职辅导员转岗的,从转岗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原级别待遇。

经考核合格的班主任,在评定职称时,予以加分。

第二十三条辅导员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第一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学校在政策和待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设立辅导员工作补贴。

根据工作需要,专职辅导员可带46个学生班(班主任带14个班),带完一届学生后可转做其它工作,若从事业务教学工作,学校可提供一年公费进修机会。

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辅导员的待遇(由学生处按照专职辅导员平均每班每月30元、班主任平均每班每月60元标准,每学期评定发放一次辅导员和班主任津贴),努力创造有利于辅导员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四条专职辅导员是学校党政管理干部的重要来源,在处级干部调整和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时,优先从具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

各学院党委要在政治上和工作上关心辅导员的成长,支持他们勇于创新,敢于探索,努力成为政治强、作风正、纪律严、业务精的优秀辅导员,为党培养更多的年轻干部。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他们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满4年者,经辅导员选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也可专职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其他专业课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调查研究、学习考察、交流培训以及辅导员的选聘、教育、管理和奖励。

第六章辅导员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在年终考核和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时,对辅导员应给予适当倾斜,使辅导员所占比例略高于学院平均比例。

第二十八条 以学年考评结果为重要参考,学校每学年初组织评选优秀辅导员和优秀班主任,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考评不合格的辅导员和班主任,除扣发工作补贴外,由学院领导和学生工作部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提出整改意见,当年不得提拔使用或晋升高一级职称;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队伍,交学校人事处,由学校人事处按照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作出安排。

第七章

第三十条本条例适用于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建设。成人教育、二级学院的辅导员队伍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条例自20111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时,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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