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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14-09-05 13:21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有效证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生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确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超过2周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接到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学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应依教务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核对相关个人信息。

第四条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学校按规定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体格复查应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复查不合格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离校回家治疗。自通知离校之日起,超过2周无故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一级新生入学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经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下一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顺延1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入学手续,应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接到县级征兵办告知后,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取得学籍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遗失学生证者,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补办。

第九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凭学生证和学费缴纳凭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学院请假,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每学年第二学期,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凭学生证到学院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学院请假,暂缓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请假逾期不满2周不注册者,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请假逾期2周及以上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返校学习,应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本科学制按专业不同分别为4年制和5年制。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学生最短修业年限为该专业学制内缩短1年。高水平运动员最长修业年限为该专业学制外延长3年,其他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该专业学制外延长2年。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十四条课程是学生的主要学习方式。课程教学包括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课程学习的量以学分计算,质以考核成绩计算。

第十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由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其中采用百分制成绩达60分及以上,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成绩达及格及以上,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重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六条课程选修

1.学生应按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程序选课;

2.学生应按所选课程参加学习和考核,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3.具体选课时间和程序按学校有关选课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课程重修

1.学生课程成绩不合格或对已修读课程成绩不满意可重修该门课程;

2.学生重修课程,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缴费,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登录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课程免修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申请免修。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的第一周内向开课学院(部、处)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部、处)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免修。课程成绩按该次考核结果记入成绩单;

2.下列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

3.高水平运动员可免修体育课,课程成绩由公共体育部确定;

4.学生确属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的,经指定医院出具证明,体育课可改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成绩等同于体育课成绩;

5.学生确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症,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训,应由指定医院出具证明,校军训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课程免听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听:

⑴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内容;

⑵重修课程与选修课程或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

⑶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

2.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的第一周内提出免听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部、处)批准,可免听;

3.免听内容一般限理论教学部分,且应参加课程考核。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学生选课后应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第二十二条课程学习质量的评定采用计算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

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

五级分制

成绩

绩点

成绩

绩点

90100

4.05.0

优秀

4.5

8089

3.03.9

良好

3.5

7079

2.02.9

2.5

6069

1.01.9

及格

1.5

59分及以下

0

不及格

0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1.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时数1/3的;

2.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不合格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不合格,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合格的成绩以60分或及格记入成绩单。

第二十五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学生,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应在考核前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缓考。因病缓考应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参加补考的学生,不得申请缓考。高水平运动员因训练、比赛需要办理缓考手续的,应在考核前由本人申请,经公共体育部和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重修课程的考核或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核与主修专业课程考核冲突时,可申请缓考。

第二十七条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结课考核的,均按旷考处理。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考核成绩以0分或不及格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二十八条重修课程最终成绩按最好的一次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

1.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违纪:

⑴携带禁止物品进入考场的;

⑵携带物品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⑶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⑷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⑸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⑹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⑺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⑻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⑼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⑽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2.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作弊:

⑴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⑵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⑶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⑷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⑸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⑹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⑺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⑻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⑼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考试违纪、作弊者,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或不及格计入本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对于成绩不合格学生不允许参加补考,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考生对违纪、作弊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根据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表现和比赛成绩,公共体育部可给予课程成绩加分,但最高不超过30分,每门课程成绩加分后最高不超过85分。

第三十三条高水平运动员可提出免毕业答辩申请,经公共体育部批准,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备案后,可不参加毕业答辩,答辩环节成绩按及格计。学生所在学院结合毕业设计(论文)过程表现,以及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图纸(计算书)质量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给出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第三十四条除毕业设计(论文)及临床实习学分外,取得学分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90%者,方可取得毕业设计(论文)或临床实习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对于因课程成绩不合格,包括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不能如期毕业的应届毕业生,但已取得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后,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1次重修(按免修对待)考试(答辩),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

第六章考勤与请销假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按培养方案规定参加教学活动,所有活动都应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应有指定医院证明,请事假应征得家长同意。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请假逾期缺勤的,均按旷课论。

第三十七条除急病等特殊情况外,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批准手续。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及时销假,不销假的,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十八条请假不超过3天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不超过1周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1周以上不超过2周由学生工作处批准;2周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高水平运动员外出参加比赛,由公共体育部到高水平运动员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外出比赛所缺课程,由公共体育部、高水平运动员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三方协商补课事宜,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课程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情况由各学院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包括学院内转专业和跨学院转专业。

第四十二条转专业条件

1.转专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普通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

⑵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40%,可申请学院内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25%,可申请跨学院转专业;

⑶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相关要求;

⑷入学以来未受过纪律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⑴艺术、体育类专业与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互转的;

⑵对口招生与统招专业互转的;

⑶特殊类型招生的;

⑷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的;

⑸上级部门有其他明确规定的。

3.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四十三条转专业程序

1.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各学院将可接收转专业的学生人数报教务处审核后公布;

2.学生可根据学校通知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3.转专业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由学院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4.转专业考核与录取:

⑴转入学院制定、公布考核与录取办法,并组织实施;

⑵转入学院对录取结果予以公示,报教务处审批后,在1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1.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

2.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由学生到转入学院办理确认手续。

第四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3.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七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三四分段制、单独招生等);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8.二次转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七条学生转学程序:

1.转学学生需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并附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2.转学学生需提供下列材料:

⑴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⑵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指定医院诊断书,并加盖校医院印章)。

3.每学期期末统一受理学生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其它时间不予受理。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每年的3月和9月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网上办理相关电子学籍异动。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1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2.1学期缺课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连续两个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五十条学生申请休学,一般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应经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休学。学生自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离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一般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五十一条学生复学程序

1.休学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无该专业,可由相关学院提出编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的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可由校医院出具恢复健康诊断证明,如其他指定医院出具恢复健康诊断证明,应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相应离校手续和复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服兵役起至退役后2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九章学籍预警、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学籍预警是针对学生在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扶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籍预警条件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需要做学籍预警:

1.课程成绩不合格应重修的;

2.1学期内无故连续1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3.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1周无故未注册的。

第五十五条学籍预警程序

1.学院在每学期的第四至六周内,统计汇总本学院符合学籍预警条件的学生名单,并组织填写《河北工程大学学生学籍预警登记表》及《河北工程大学学生学籍预警通知书》;

2.学院将《河北工程大学学生学籍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寄发给学生家长,并负责收集学生家长的反馈信息;

3.《河北工程大学学生学籍预警登记表》经学院签字后,在学期末报教务处备案,同时提交电子版汇总表。

第五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七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交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委托分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如无法送交本人,学院负责寄送退学决定书,有签收的视为送达,无签收退回的,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天,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九条退学的学生,接到退学决定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可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六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开除学籍处分有异议的,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五学期(4年制)或第七学期(5年制)的第二周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对于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在学制内,学生未能达到毕业要求,或因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无该专业,可由相关学院提出编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的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十七条符合学校关于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累计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对于已注册的学历信息,如发现高考违纪、冒名顶替或其它不符合学历注册的情况,应予以注销。

第七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予以追回,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销其学历信息,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高水平运动员应按规定参加训练、比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训练、比赛的,不适用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普通学生参加校运动队训练、比赛的,经公共体育部和教务处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可按本规定中高水平运动员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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